为加快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核定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分区域核定了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该制度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分别明确了西北、东北、中东部及西南价区的跨省天然气管道运价率,并要求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各价区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确定管道运输具体价格,向社会公开。
据了解,我国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主要经历了从“一线一价”到“一企一价”再到“一区一价”的阶段。
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以下分别简称《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
■ 《价格管理办法》指出,在坚持“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定价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适应“全国一张网”发展要求,根据我国天然气市场结构和管道分布情况,把跨省管道分为西北、西南、东北、中东部四个价区,分区核定运价率,实行“一区一价”。该办法提出,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采取分区核定运价率、按路径形成价格的方法。各价区运价率,按分配的准许收入除以价区内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总周转量分别计算确定。其中,总周转量为价区内所有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运输合同约定路径的距离×结算气量。管道运输的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其中,准许收益率为8%。
■ 《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运行维护费上限等主要参数取值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将管道折旧年限由30年延长至40年,体现从严监管要求,有助于降低当期运价率,释放改革红利。
根据《通知》,此次价格核定后,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跨省天然气管道运价率将由20个大幅减少至4个,构建了相对统一的运价结构,打破了运价率过多对管网运行的条线分割。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副所长邓郁松表示,此次定价可以说是有了国家管网公司的“标杆价格”,有了中央定价和地方定价的“边界”,有利于管网互联互通,也增加了市场的选择,促进天然气资源自由流动和市场竞争,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以前大部分地区只能由单气源或者单主体供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的是‘一线一价’,也可以说‘一线一价’与‘一企一价’并存。此次定价之后,区域内价格一致,也就意味着新建跨省管道不需要重新核定投运初期试运行价格,有利于建设公平、开放、竞争的天然气市场,并统筹兼顾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承受能力的差异。”邓郁松认为,“此次4个价区的划分也会让运价结构更加简洁,简化市场计价,增强用户使用天然气管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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