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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涨0.65元/方,配气价格传导!陕西率先执行采暖季非居气价顺价

发布时间:2023-12-01 16:48
作者:天然气行业观察

1、西安市公布今冬非居民天然气价格

11月6日,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根据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情况,为保障城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按照《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执行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社区康护、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教学和生活用气销售价格2.20元/立方米;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销售价格2.20元/立方米;集中供热企业供暖用气销售价格2.79元/立方米;非居民合同内用气销售价格3.49元/立方米,合同外用气销售价格由城燃企业和用户按照不高于实际采购成本+配气价格(0.7元/立方米)的原则协商确定。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4.39元/立方米。

集中供热企业终端热价保持不变,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鼓励小区自备锅炉居民终端热价保持不变,对随意涨价、群众反映强烈的加大监审处罚力度。强化对城燃企业、供热企业运行成本监审和服务质量考核,结合成本监审、绩效评价情况,最终确定补贴数额,促进城燃和供热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2、关于调整今冬明春非居民天然气及加气站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的2023-2024年天然气购销合同,2023年11月起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陕西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涨,其中非居民政府指导价资源(均衡1)上浮20%,非居民市场价资源(均衡2)和调峰量上浮80-120%,由于天然气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已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价格,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按照铜川市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对非居民天然气及加气站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同向予以调整和疏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3.01元/m³调整为3.48元/m³,上调0.47元/m³。对加气站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2.73元/m³。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现行2.21元/m³。

二、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3.41元/m³调整为4.06元/m³,上调0.65元/m³。其中对出租车、公交车执行3.41元/m³。

三、执行期限

本次价格调整自2023年11月16日起执行,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允许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对以市场价购进的合同外气量同用户协商确定销售价格。此次上调取暖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为合同内全部成本疏导,财政不再负担增加购气成本。对于市场价购进的合同外气量,由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保证合同供气的前提下,按照市场价购进的合同外气量价格与用气企业以补充合同方式协商确定销售价格。取暖季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对市天然气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024年3月上调成本进行实际审核,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合同内供气量,对于未履行的合同内气量,将在下一个取暖季疏导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时予以扣减。

(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要加强调度运行,认真做好价格变动前后计量结算工作,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和价格调整平稳运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同时做好天然气价格调整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

(三)如遇国家或我省天然气价格政策发生变化,从其规定执行。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3、汉中中心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

关于联动调整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政策解读

近日,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价格政策和我市中心城区管理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8月21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联动调整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汉发改价格〔2023〕477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联动调整的政策依据

(一)上游国家门站价格

国家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要求,上游门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促进削峰填谷的非居民、居民门站价格季节性(采暖季、非采暖季)动态调整的机制,上游供气企业可在国家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调整门站价格。

(二)下游城市终端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对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要求各地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2018年,我市建立了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印发《汉中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汉市价发〔2018〕64号),明确“仅疏导上游门站和中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同步予以实施”。

(三)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构成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三部分组成。其中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终端销售价格与门站价格同步联动。门站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

二、非居民销售价格调整因素及主要内容

(一)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为什么联动调整?

答:当前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气源来自省天然气公司,上游门站气源价格由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陕西分公司与我市天然气公司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合同确定。依据市中心城区两家天然气公司(津滨新能源、新汉能源)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陕西分公司签订的《2023年—2024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2023年4月1日-2023年10月31日管制气(非居民)价格在基准门站价上浮20%;非管制气(固定价格)价格在基准门站价上浮80%;非管制气(浮动价格)价格采用当月JKM现货价格,其中JKM现货价格采用中石油预估价格4-6.2元的中间值5.1元/m³进行测算。经实际测算,我市市区非居民用气淡季(4月1日-10月31日)加权平均购进价格较基准门站价格涨幅达96.7%。按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联动调整。

(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如何调整?

答: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3.50元/m³。车用天然气: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辆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继续执行3.95元/m³。其他车辆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4.3元/m³。

三、执行时间

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10月31日。从2023年11月1日起,在我委未明确2023-2024年冬高期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之前,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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