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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全覆盖,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湖南省发布燃气安全专项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22 10:58
作者:湖南省住建厅

9月7日,湖南省住建厅印发《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下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提出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在集中攻坚阶段,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全面整治企业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措施、经营“问题气”、“问题管网”带病运行等风险隐患;到2025年底前,建立起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基本完成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任务,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专项方案》提出六方面共15项重点工作任务,聚焦城燃企业经营合规、安全生产。在深入排查燃气企业经营环节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方面,侧重对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检查,包括对无证经营依法责令关停;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情形,包括对于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发生分立、合并未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等情形。上位法依据应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无证经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提醒注意,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延续,需要注意申请期限、所需材料以及未申请的法律后果等。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70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法律后果,即行政机关应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4条第(一)项也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所需的材料,可看当地规定,如《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了申请延续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下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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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湘安发〔202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建城函〔2023〕70号)工作部署,着力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遏制城镇燃气领域安全事故多发态势,现就全省燃气管理部门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的要求和有关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结合我省燃气安全管理“六化”工作要求,全面落实燃气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聚焦设施设备环境“硬伤”、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软肋”、非法违规行为等事故隐患,认真排查、精准整治,切实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工作目标。

——在集中攻坚阶段,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排查,依托“全国燃气安全专项行动工作系统”APP,完成对相关企业相应的检查项,全面整治企业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措施、经营“问题气”、“问题管网”带病运行等风险隐患;同步加强监管执法,关停一批、清理一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燃气企业,处罚一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公开一批执法典型案例。

——在巩固提升阶段,加快推进老化管道和设施的更新改造,推动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完成已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加快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建立长效机制阶段,到2025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基本完成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任务,监管智能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环节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 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是否依法依规经营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情形,包括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许可事项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发生分立、合并未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以及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的等。

各地要结合排查整治,严格按规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动态发现、及时处置经营环节风险隐患,切实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经营秩序。

2. 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方位排查整治。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各地要结合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常态化督促检查机制,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深入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定方面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3. 要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建立用户台账、设施设备台账、安全隐患台账,未建立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用户台账并实施差别化管理,未对管道燃气加臭(含加臭不达标的),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将隐患书面告知用户并将工商用户安全隐患录入燃气安全明白卡,现场安全隐患与燃气安全明白卡不符,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各地要结合排查整治,督促指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并切实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并完善监督落实机制。

4. 要对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配送的企业在落实燃气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未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含委托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开展燃气配送行为、送气服务人员未经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建立用户台账、设施设备台账、安全隐患台账,未建立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用户台账并实施差别化管理,未按要求取消自提气,未要求其送气人员执行“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宣传教育一次”,未按要求将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或将工商用户安全隐患录入燃气安全明白卡的,现场安全隐患与燃气安全明白卡不符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各地要结合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配送企业日常监管机制,加快取缔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供应站点,支持信誉好、经营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水平高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5. 要充分利用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普查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本地区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对发现的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各地要结合排查整治,抓紧调整完善本地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及项目清单、分年度改造计划,确保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 

6. 要对燃气管道和设施周边的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包括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的,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各地要结合排查整治,因地制宜细化完善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城市燃气管道保护突出问题,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四)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7. 切实防范监管执法“宽松虚软”问题。要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督促及时整改并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罚,并作为典型执法案例向社会公开。

(五)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8. 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要结合监管执法,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9. 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结合地区“十四五”更新改造计划实施和中期评估情况,统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改造老化和有隐患的城市燃气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厂站设施及用户设施。从当地实际出发,坚持适度超前,科学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合理选用更新改造所需材料、规格、技术等,全面解决安全隐患、满足保供需要。鼓励选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燃气管道设施本质安全与智能化水平。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要结合更新改造工作,加快完善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10. 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要结合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城镇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等管道设施基础信息数据,同步在管道重要节点配套安装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完善智能感知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应用机制。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加快完善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隐患应急处置流程办法,健全应急抢险机制,实现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溯源、协同化处置。

11. 提高送气服务监管信息化水平。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配送信息系统,实现“充装—配送—安检—回收”全流程信息化监管,依托信息化手段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配送工具和设施设备加强管理,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建立本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信息库,严厉打击无证上岗、违规充装以及超经营许可区域送气等违法行为。

12.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鼓励各地结合排查整治发现的燃气经营许可问题、当地燃气安全管理实际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细化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

13. 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售后安装、维修管理。各地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种类的气质成分等信息。要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售后安装、维修企业管理,强化业务指导,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为用户安装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对违规开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14. 制订完善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城镇燃气设施检查标准、经营许可评估管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

(六)配合做好其他部门负责的燃气安全相关环节领域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5.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在做好牵头或负责排查整治任务基础上,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按照有关任务分工,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非法经营燃气“黑窝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餐饮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瓶、灶、管、阀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告知有关牵头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作,做好燃气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筹集,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瓶改管”、“气改电”,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排查方式。按照本地区工作专班部署,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要指导所属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全面使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二)建立台账。各地要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按照系统模块设计,在导入当地城镇燃气企业信息库基础上,逐一对照开展整治,不在企业信息库内的企业要结合排查整治及时录入系统,确保台账全覆盖。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将检查组成员、发现的风险隐患、整改情况、责任人以及图像资料等信息全部录入系统。

(三)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要充分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台账汇总分析功能,加强对未能立行立改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督导调度、动态清零。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必须在系统内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部署,结合当地燃气行业管理实际,对所负责或牵头的任务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和预期整治成效,确保任务明确、时限清晰,全覆盖排查、高质量整治。要结合本级工作专班部署,建立系统内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等工作机制,奖优罚劣、压实责任。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加大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及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资金投入。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优势,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组织动员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坚持“眼睛向下”,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排查人员和整改责任人责任,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要充分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APP和工作台账,积极完善燃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三)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等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推进排查整治、积极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等方面经验做法。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和燃气泄漏后应急处置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用气意识和技能。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公开典型执法案例,形成强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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