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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办法燃气企业对管道气餐饮用户每月一检,餐饮场所挂牌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24 16:53
作者:福建省住建厅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


编者按:近期,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福建省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和挂牌管理长效机制。


《实施办法》明确管理对象为全省使用燃气的餐饮店、饭店、食堂(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洗浴场所、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应当挂设燃气安全公示牌,公示牌信息及安全检查情况由餐饮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分别填写,《实施办法》也明确了公示牌的内容和设置需要符合的要求。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场所使用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负责其供气的餐饮用户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及挂牌公示、隐患整改落实等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用户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重要区域、大用户应当加大检查频次,新开户、停用后恢复供气前必须开展安全检查。


对餐饮用户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检查工作台账,记录餐饮场所安全状况、存在问题、整改要求等,落实检查整改责任制,形成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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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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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和挂牌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餐饮店、饭店、食堂(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洗浴场所、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基层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场所使用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一)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落实检查工作。


(二)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并协调推动乡镇(街道)组织本辖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责任落实的定期巡查。


(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做好巡检相关工作。


(四)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其供气的餐饮用户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及挂牌公示、隐患整改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挂牌公示


第四条 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应当挂设燃气安全公示牌,公示牌信息及安全检查情况由餐饮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分别填写。公示牌如有破损、变形、字迹模糊等情形要及时更换。


第五条 公示牌的内容和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公示牌内容应当包括:餐饮场所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供气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燃气安检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公示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牌面图形字迹应清晰防水。


(三)公示牌应固定在店内或外墙醒目位置,设置高度尽量与平视视线高度相一致,不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得遮挡公示牌。


第四章 定期检查


第六条 燃气安全检查频次如下:


(一)燃气经营企业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用户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用户由经安全培训合格的送气人员结合送气时开展日常巡查;对重要区域、大用户应当加大检查频次,新开户、停用后恢复供气前必须开展安全检查。


(二)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每季度对燃气经营企业餐饮用户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现场抽查核实,每次现场抽查总量不低于本辖区使用燃气的餐饮用户总数的10%


(三)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协调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每月开展一次餐饮用户燃气安全检查,每次抽查总量不低于本辖区使用燃气的餐饮用户总数的20%


第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基层组织及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检查工作台账,记录餐饮场所安全状况、存在问题、整改要求等,落实检查整改责任制,形成闭环管理。


第八条 餐饮用户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突出检查以下安全问题:


(一)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安装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隐患。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式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三)使用不合格气瓶、工业丙烷气瓶。


(四)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装置,报警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不在工作状态等。


(五)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照明等电气设备为非防爆型;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高层建筑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六)在厨房内同时使用燃气、醇基液体燃料、煤炉、柴灶等明火炊具的行为。


(七)餐饮等燃气使用单位开展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检查服务情况。


第九条 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置处理。


(一)对一般安全隐患应当责令餐饮用户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但不影响使用安全的隐患,应当责令餐饮用户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应当立即停气,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发现餐饮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气,并及时报送属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及商务、文旅、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检查落实情况,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移交相应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结合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和提醒,普及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


第十三条 鼓励各地充分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推进燃气使用安全信息挂牌公示,可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进行定期检查和挂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1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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