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燃气企业气价倒挂问题严重,但目前的天然气定价机制无法及时传导气源采购成本变动,影响燃气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利于建立有效反映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燃气企业保供能力。
近日,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主城区燃气供气企业临时运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补助办法》”),明确就居民用气价格在2022-2023年法定采暖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按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拟定的价格疏导方案,受疫情影响未疏导,政府给予燃气供气企业一定资金补助,以减轻居民用气负担。
《补助办法》明确最终补助资金清算由市、区两级共同完成,市发改委会同区发改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燃气供气企业法定采暖期居民实际用气总量(以燃气供气企业3月15日抄表用气量为准)和各区居民实际用气量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燃气企业应当确保提供的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符合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周期。
山东、江苏在之前针对非居民用气的销售价格都出台过政策以应对购销价格倒挂的问题(参阅:一大步!山东放开城燃的LNG销售价格!一燃气公司曾因擅自提高价格被罚、突破!用代购代销突破顺价限制?江苏多地放开非居民销售价格,合同外气量代购代销!)。
浙江湖州此前也对因未调整2021年供暖季居民用气价格产生的购销差价亏损问题有过补助政策(参阅:供暖季亏损怎么办?湖州对居民用气购销差价亏损额的80%予以补助!合计约2300万!)。石家庄市的《补助办法》同湖州做法一样,是针对居民用气价格倒挂进行补助,其中包括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不在补助范围。但在补助标准方面与湖州存在区别,湖州市是按照亏损额的80%予以补助,而石家庄市的补助标准按照价格疏导方案确定的0.37元/立方米的标准定额补助。
正文:
石家庄市主城区燃气供气企业临时运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降低燃气供气企业因居民用气价格倒挂造成的断供风险,着力保障民生用气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2023年采暖季天然气供应保障等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27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强政策监管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2〕1461号)要求及市政府批示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供气企业临时运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居民用气价格在2022-2023年法定采暖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下同),按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拟定的价格疏导方案,受疫情影响未疏导,政府给予燃气供气企业一定资金补助,以减轻居民用气负担,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补助原则。补助资金遵循“保障民生、政府一次性补助、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标准及资金落实
第四条 补助对象。石家庄市主城区(含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合法运营天然气管网设施,且承担居民用气保供任务的燃气供气企业。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不在补助范围。
第五条 补助标准。按照价格疏导方案确定的0.37元/立方米的标准补助。
第六条 计算公式。补助资金(万元)=法定采暖期居民用天然气用气量(万立方米)X补助标准。
跨区经营的燃气供气企业,补助金额由市发改委会同区发改部门,根据该燃气供气企业的居民用户及用气量在各区的分布比例情况核定。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负担。
第八条 资金预拨与清算。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落实。
(一)资金预拨。预拨补助资金由市级先行拨付(含区级应承担部分)。市发改委对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主城区燃气供气企业补助资金需求测算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精神,按照测算补助金额的70%,将预拨补助资金预算下达至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按规定和程序拨付至相关燃气供气企业。
(二)资金清算。补助资金清算由市、区两级共同完成。采暖季结束后,主城区燃气供气企业分别向市、区发改部门提出补助资金清算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区发改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燃气供气企业法定采暖期居民实际用气总量(以燃气供气企业3月15日抄表用气量为准,下同)和各区居民实际用气量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市发改委对核查认定的清算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清算。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清算结果,将本级负担的清算补助资金拨付至同级发改部门,由市、区发改部门分别落实至相关燃气供气企业。市级财政预拨付资金与清算补助资金产生差额时,按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加强组织。市、区两级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加强政府对燃气供气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拨付、清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依法监管。燃气供气企业应当确保提供的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符合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周期。对失信燃气供气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有关信用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弄虚作假、违法套取补助资金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市、区两级发改部门要将补助资金最终分配情况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居民用气"的含义是:
(一) 居民日常生活用管道天然气。
(二) 城区居民壁挂炉采暖用管道天然气,不含集中采暖锅炉用管道天然气。
(三) 远郊农村“气代煤"用管道天然气。
(四)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第十三条 除主城区外,其他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当地补助办法,并及时组织预拨付、核查和清算本级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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