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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企业因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未经检验被罚,最高12万!湖南邵阳市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2-09-23 16:36
作者: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者按:日前,湖南邵阳市监局公布了一批特种设备领域的执法典型案例。在燃气行业,特种设备未经检验、超期未检的情况比较普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关违法行为可被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问题应当是燃气行业的底线,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是其中重要一环。在全国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大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于今年4月份,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对燃气管道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强,各地也陆续公布了相关处罚案例。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水平,燃气企业应主动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正 文:


2022年湖南省邵阳市特种设备领域“强执法、防事故”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认真学习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省局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开展强执法、防事故行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严惩了一批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第一批12个典型案例。


(本期选取其中与燃气行业相关的4个案例分享)


1. 隆回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案


2021年8月26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隆回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0元



2. 邵东市某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12月6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邵东市某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两台过滤分离器、一台集液罐、一台旋风分离器,共四台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3. 邵阳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案


2021年12月21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邵阳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



4. 武冈市某燃气压力管道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燃气压力管道案


2022年4月1日,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同保路至数码城小区一段燃气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燃气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燃气压力管道,并处罚款30000元。



附《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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