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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三同时”、未通知燃气企业参加竣工验收则不予通气!荆州发布通知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时间:2022-08-19 15:14
作者:荆州市住建局

编者按:近日,为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荆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燃气工程建设的“三同时”要求,即建设项目配套的燃气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外,供气经营企业也必须参加,这样能从运营的专业的角度发现问题。燃气工程验收的标准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明确燃气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并根据用户报装申请提供通气服务。未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加竣工验收,未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则不符合用气条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予提供通气服务。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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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监利市城管局,各管道天然气企业:


为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建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编者注:燃气工程实施“三同时”,一方面有利于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完善燃气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燃气工程作为主体工程的配套,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生产和生活。)


二、燃气工程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由房屋建筑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将其与主体工程一起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安全监督等建设管理合规性手续。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工改系统平台推送上传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因故未能同步完成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备案的,应当在申报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时,提交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书,并在3个月内完成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备案。


三、燃气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地建设质安监督部门将主体工程一并纳入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管。


四、燃气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DB42/408-2006)的要求组织设计和施工。


五、燃气工程竣工验收依法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六、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供气经营企业必须参加。并将验收结果报当地建设质安监督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备查。

编者注: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气经营企业参与验收。)


七、重点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请各地建设质安监督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共同参加竣工验收。


八、燃气工程监督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无质量行为不良记录。

(二)关键部位的施工有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记录,包括现场交底,沟槽回填,吹扫试压等。

(三)有质量监督部门参与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有完整的竣工资料,含材料,管道安装,第三方检测及竣工图等。


九、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首先自检,再向监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二)监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三)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工程验收。

(四)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将竣工资料、文档归档。

(五)验收不合格应提出书面意见和整改内容,签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应重新验收。整改书面意见、整改内容和整改通知编入竣工资料文件中。


十、燃气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燃气管道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对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质安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报备。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或燃气主管部门应勒令停止使用,并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二、燃气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做好整理和移交工作。

编者注:燃气工程建设档案是今后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重修的基本依据,建设单位必须重视燃气工程建设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


十三、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明确燃气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并根据用户报装申请提供通气服务。未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加竣工验收的,未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予提供通气服务。

编者注:未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加竣工验收或未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则属于不具备用气条件的情形,燃气经营者有权拒绝供气)


十四、本通知所指燃气工程指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安装工程。包括燃气阀门(井)、调压设备、计量设备、建筑燃气公共管道(含庭院燃气管道、楼栋立管)、建筑燃气引入管、标志桩、警示带等建设安装工程。重点燃气工程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或超过300户以上的燃气安装工程。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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