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成效,提升行业安全水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在全省部署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攻坚行动。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及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有关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系统谋划、整体推进、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全面系统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2022年,着力排除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违法企业和个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攻坚行动初见成效。2023年,全面铺开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全面推行餐饮等生产经营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超半数居民用户将燃气橡胶软管更换为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省内瓶装液化气智能监管平台全面建成,攻坚行动成效显著。2024年,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基本完成,居民燃气橡胶软管全部更换,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全面改善,攻坚行动全面落实,燃气安全事故数量及伤亡情况实现“双下降”,燃气安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强化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明确安全生产具体职责清单,做到人人知晓;组织制定、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并保证计划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投入费用不得低于规定比例。二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燃气经营企业总部、下属子公司、各生产职能部门等每年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属地燃气管理部门也要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三是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一线。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检查制度,加强对一线班组和巡检、抢险、操作人员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安全风险较高的施工和作业,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内部审批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并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强化现场管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一是建立行政部门约谈和企业警示教育制度。在重要节假日及特别防护期,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约谈和警示教育。燃气经营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专栏,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生产标语,增强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二是强化学习培训。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学习教育计划,按规定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等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3.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一是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分级管控。针对高危设备、场所和岗位等,建立“一企一清单”,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动态分级管理。二是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整治运维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道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环、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突出、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精细、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燃气场站安全运行整治
4.开展燃气场站安全评估。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据国家和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评估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各类燃气场站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在企业自主评估的基础上,省、市燃气管理部门每年按照“省抽查、市普查”的方式对燃气场站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不达标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燃气场站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开展燃气场站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燃气场站设计和建设不规范、与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间距不足、场内燃气设施设备老化损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管理人员和运维操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等问题,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认真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整治
6.开展燃气管道普查。通过普查,全面掌握燃气管道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地理位置等情况。同时,以卫星地图或地形图为底图,形成燃气管线走向示意图,管道沿线建筑物需清晰可辨,重点标注管道穿越铁路、公路(高速公路)、长输管线、城镇主要干道、水体及随桥梁敷设等特殊情况。(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划定燃气管道保护及控制范围。根据燃气管道运行压力情况及周边环境条件,划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设置明显、清晰、不易损毁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纳入日常巡检。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及时按程序调整更新。(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组织燃气管道“改旧”行动。结合燃气管道普查,大力实施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重点对2000年以前建设的市政燃气管道、庭院燃气管道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原则上,原为输送其他气体后改为输送天然气的燃气管道、灰口铸铁燃气管道和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燃气管道、经检验机构认定为非允许使用或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燃气管道及聚乙烯燃气管道等要应改尽改。(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开展燃气管道“清占”行动。结合燃气管道普查,对燃气管道被占压情况进行排查。按照占压物是否有地下基础、是否为正方位占压管道、是否形成密闭空间、其中是否有人居住、是否会阻碍管道巡检维护等进行排序,采取拆除占压物、改线燃气管道、监控重点部位等方式进行处置,最大限度排除安全风险隐患。(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燃气工程及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整治
10.开展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安全整治。一是完善燃气工程前期手续。重点排查整治限额以上燃气工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将燃气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二是加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监管。严厉打击燃气工程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三是加强施工过程管控。重点排查整治违法施工、野蛮施工以及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严格,未对主要管材进行规范检验检测,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问题。四是加强竣工验收管理。重点排查燃气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办理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否验收合格后通气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整治。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工程活动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保护告知、现场交底、开工知会、旁站监护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责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结合日常巡检,全面加强对发生第三方破坏事故隐患的排查。进一步提高参建各方依法保护燃气管道的意识。一是加强第三方施工过程安全管控。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在开工前查明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的详细情况、制定对既有管道的保护方案并严格落实,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二是发生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事故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对相关责任方予以问责和处罚。三是第三方工程活动中擅自施工、野蛮施工、盲目施工导致外力损毁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责任方,依法承担损毁管道及附属设施抢险维修费用和由于停气造成的其他损失。四是按照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记录相关企业及责任人不良信用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燃气应用安全整治
12.开展燃气产品整治。一是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用户负担”工作思路,推动燃气居民用户更换使用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耐动物噬咬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对新开通燃气的居民用户推荐采用燃气专用金属软管。二是加大对燃气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的排查力度,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配件。三是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履行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对经营者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开展居民小区用气环境整治。对居民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箱(柜)、燃气引入管、立管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燃气管道埋深不足,燃气立管、盘管锈蚀严重,燃气管道未设套管穿孔、穿越部位未作防泄漏处理,穿越电力和污水管沟或同沟敷设等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杜绝小区内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督导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入户安检等方式,重点排查和协助用户整改以下安全隐患:一是使用不合格气瓶、燃气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二是燃气具安装场所不符合安装要求;三是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四是在不具备条件的“开放式”厨房、通风条件不良场所使用燃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开展餐饮等场所用气安全整治。一是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牵头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按照“三管三必须”(管业务、管行业、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快推动使用燃气的经营场所(特别是餐饮企业)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经营企业应结合入户安检,提醒用气餐饮经营者及时整改,对拒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停止供气。二是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燃气管道被占压、穿越密闭空间,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擅自将气瓶放置室内用餐场所,场所超量存储气瓶等安全隐患。三是督促餐饮经营等用气单位承诺不使用“黑气”,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公开燃气使用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整治
15.构建全流程智能监管平台。各地要按照省统一的平台功能规范、数据共享交换技术规范,全面建成瓶装液化石油气智能监管平台,并与省瓶装液化石油气“互联网+监管”数据汇聚平台对接,有关编目挂接至省政务大数据中心,以提供给各地各部门共享使用。同步推进钢瓶“二维码”和充装秤联锁改造工作,“二维码”和充装秤要与智能监管平台联网,实现“充装可控、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行统一配送入户模式。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由专人配送入户,一并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用户安检工作,因地制宜、逐步取消用户“自提气”。进一步建立完善液化石油气服务标准,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实现气瓶标识统一、配送车辆统一、员工证装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实名登记统一、入户安检统一的“六个统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管理。全面整顿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加强对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资质证照。鼓励和支持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燃气经营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市场化手段淘汰、整合一批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差的企业,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集约化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燃气行为。强化企业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建立违法违规经营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发现举报违法充装、运输、储存、销售燃气等行为。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钢瓶等行为。(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组织开展居住小区“拔点”行动。对部分居住小区市政燃气管道已覆盖但仍采取小型气化站、瓶组站向居民用户供气的情况,要加大力度推动管道天然气替换工程,各地要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022年10月前完成方案制定,2022年12月底前全面摸清情况、建立工作台账,2024年底前完成整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燃气安全预警和应急能力
20.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督导当地燃气经营企业配备应急人员,作为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优化应急队伍人员驻点布局,配强各类专业人员,配齐抢险抢修器材和物资,确保快速响应、有效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经营企业要充分衔接上述预案制定企业应急预案,按年度制定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要将论证应急预案、检验联动机制、锤炼应急队伍、验证应急装备等作为演练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强化一线班组和巡检、抢险、操作人员对切断泄露气源、确定燃气泄漏点及泄漏量、降低现场混合气体浓度、划定警戒范围、快速疏散现场人群等应急处置的熟练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狠抓工作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发挥牵头作用,抓紧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省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主动发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大对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的资金保障力度,切实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等国家支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财力投入。省、市燃气管理部门在编制资金计划时要向基层倾斜,对城镇燃气行业开展系统性风险防控、事故隐患消除等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财力支持。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加大对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的监督指导,通过监督发现问题、查找原因、解决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攻坚进展滞后、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市、县政府及时予以督办。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面向社会公众加强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掌握燃气安全基本知识和发生事故时的基本处置方法,营造人人重视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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