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改气以供定改!省会7亿地级市3亿!四部门启动22年北方采暖改造!
发布时间:2022-03-04 10:54
作者:财政部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通知》。 根据通知,冬季实行清洁取暖且有改造需求的北方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可申请纳入支持范围,每省(市、区)限报3个城市。计划单列市可单独报送。已纳入中央财政前四批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范围的,不得重复申请。中央财政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城市给予清洁取暖改造定额奖补,连续支持3年,每年奖补标准为省会城市7亿元、一般地级市3亿元。计划单列市参照省会城市标准。 通知明确,资金主要支持有关城市开展电力、燃气、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等多种方式清洁取暖改造,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具体改造形式由申请城市根据国家清洁取暖有关要求自主确定。 自2017年以来,先后共有四批63个城市入围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此次申报将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支持清洁取暖城市范围。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部际联席会议精神,促进减污降碳,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将进一步扩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支持范围,持续推进绿色发展,现将2022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申报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冬季实行清洁取暖且有改造需求的北方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可申请纳入支持范围,每省(市、区)限报3个城市。计划单列市可单独报送。已纳入中央财政前四批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范围的,不得重复申请。 中央财政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城市给予清洁取暖改造定额奖补,连续支持3年,每年奖补标准为省会城市7亿元、一般地级市3亿元。计划单列市参照省会城市标准。 资金主要支持有关城市开展电力、燃气、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等多种方式清洁取暖改造,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具体改造形式由申请城市根据国家清洁取暖有关要求自主确定。 按三年滚动预算要求,以城市为单元编制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拟实施项目、资金需求明确分解到各年度和各责任主体,确保完成清洁取暖目标任务。应统筹考虑申报城市采暖季污染状况、技术路径可行性和资金投入能力等,确保稳妥有序。 在编制方案时,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情况,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同步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城区、县城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农村具备条件的平原地区应基本完成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城区非节能且具有改造价值的建筑全部完成节能改造,县城80%以上,并积极推动既有农房节能改造。 (一)要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政府要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设定任务目标,妥善确定项目总投资额,明确地方各级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社会资本投入渠道和额度。项目实施要切实可行,充分考虑当地财力可能,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各申报城市要对报送项目、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级有关部门要对城市上报的项目、数据审核把关,确保客观真实。 (二)要强化统筹协调。各地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规划衔接和总体设计,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组织保障能源供应,规范市场运行,确保民生供热安全。要坚持“先立后破”,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尚未经过一个完整采暖季稳定运行检验的,原先使用的煤炉、煤灶等取暖用具一概不得拆除。 (三)要确保用能安全稳定供应。坚持“以供定改”,牢牢稳住存量,有序拓展增量,以保障群众安全温暖过冬为底线。天然气(煤层气)资源丰富、气源供应有保障的地区严格按照“以气定改”原则实施农村“煤改气”,其他地区除列入计划、已落实气源合同和正在实施的项目外严控新增农村“煤改气”。“煤改电”规模要与电力供应能力相匹配,改造后确保电力保障。 (四)要同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结合使用特点采用适宜技术。燃煤锅炉改造后具备条件地区可进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确保清洁取暖改造效果,减少能源消耗。 (五)要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在前期项目设计时,要提前谋划运行机制,对农村地区安排的清洁取暖项目要统筹考虑实际运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精准施策,多措并举,建立长效机制,落实长期运行补贴资金,确保建成后长效运营,不断巩固改造成效。 拟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城市,按程序将申请文件及实施方案报送省级财政部门。2022年4月10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报送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