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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应当重视食堂用气安全,并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2-01-11 14:07
作者:王伟艺 能源合规
据应急管理部官网消息,2022年1月7日12时10分,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办事处食堂发生坍塌造成人员被困,疑似食堂燃气泄漏燃爆。经过全力搜救,7日23时许,最后一名被困人员获救生还,共搜救出26名被困人员,其中16人死亡、10人受伤。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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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死者默哀,为伤者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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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未见到官方媒体发布该食堂发生坍塌的原因,公布的信息提到的是“疑似食堂燃气泄漏燃爆”。
 
刚看到新闻的时候,我想起了前段时间听说的一个事情。
 
有燃气监管部门在检查非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情况时发现,不少单位对单位食堂的用气安全不够重视,例如很多学校的校长不知道学校食堂是用管道气还是用瓶装气。
 
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如果连单位食堂使用的是管道气还是瓶装气都不知道,也很难指望其了解食堂的用气安全情况。
 
机关单位食堂使用燃气,用气主体可能是该机关单位,也可能是食堂(例如承包食堂的单位等)。
 
政府机关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但食堂是生产经营单位,而且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9条第3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所以,不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还是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政府机关,亦或是其他单位,单位办的食堂都是生产经营单位,就适用《安全生产法》。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因此,我们提出了文章题目中的观点:单位负责人应当重视食堂用气安全,并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要求都是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中还有很多具体的规定细化了相关义务。对于相关主体来说,关键在于如何履行,讨论规定是否合理、责任是否过重对于是否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并没有现实意义。
 
而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就是燃气用户。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其实法律法规对单位燃气用户(非居民燃气用户)的要求还高于居民燃气用户。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这个要求也是基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重庆的地方性法规也有规定。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天然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天然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对本单位使用的天然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
 
此外,重庆的事故也涉及餐饮场所用气的问题。单位食堂也是餐饮场所,例如《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界定的餐饮场所就包括: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食堂或者餐厅。
 
餐饮场所的用气安全一直是燃气行业监管的难点和痛点,2021年发生的湖北十堰燃气爆炸、辽宁沈阳燃气爆炸也都是发生在餐饮场所。
 
餐饮场所燃气事故频发,很多事故也有追责,事后也开展了不少专项治理活动,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这背后其实一直有一个问题没有得到较好地解决:涉及的主体太多,但是责任很难压实。
 
如何压实各主体的安全责任,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是燃气行业长期面临的难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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