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深水期,天然气行业改革也拉开大幕。与城市供水、供电行业不同,城市燃气行业因其自然垄断性与地域竞争性并存,呈现出独特的发展模式。本文试图通过城市燃气行业五力竞争模型分析,并以笔者所在的重庆市F县F公司为例,就国有城市燃气企业转型发展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的对策性建议。
目前,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桶油”基本上垄断国内天然气开采 权和供应权。就F县来说,受市场体制和规模经济效 应影响,天然气供应权长期由中石油独占。虽然天然气供应执行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门站价,“三桶油”并无直接定价权,但由于其在天然气开采、输配环节绝对垄断的地位,市场缺乏开采成本、定价的横向竞争,故其开采成本、定价测算对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门站价制定具有影响,所以天然气上游供应商在议价方面占有优势主动地位,下游城市燃气企业处于价格被动接受地位。国内天然气用途非 常广泛,因此城市燃气企业的客户群体较多。但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定价权由地方发改委或物价局控制,仅在国家发改委统一门站价上涨的情况下,城市燃气企业或是通过举行价格听证会,或是通过价差顺调的方式,申请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因此企业在与下游客户的合作中仅掌握了部分的主动权,且受上游价格传导的影响,这种价格调整也是被动的、滞后的。另外,天然气事关国计民生,调价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地方政府对于调价趋于保守,同时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降低生产要素价格提出明确要求, 其中对大型工业客户需实行天然气阶梯性降价优惠, 这些都赋予或变相赋予下游客户一定的议价能力。作为清洁能源,天然气的替代品包括煤、油、电、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等,乡镇地区还有沼气、生物燃料,具有相当程度的威胁。与水、电相比,天然气的可替代性相对较大。天然气行业具有自然 垄断性,其前期基础投入十分巨大,基建成本及折旧占整个供气成本的比重较大,必须通过规模经济效应摊销供气成本,并且其资金、技术的准入门槛相对较高,对企业也有一定的资质要求。目前对于城市燃气企业,政府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即通过行政手段划分供气区域和市场。所以,已占有的供气市场受竞争者威胁程度较小,但同时走出去拓展市场的难度也较大。对于F公司来说,目前呈现“农村包围城市”的 供气格局,除F县城外,周边市场均被民营燃气公司 占领,F公司市场拓展空间狭小。对于其他未气化的区域而言,由于市场机制的灵活性和行政手段的滞后性,通常是先到先得、先入为主,通过“先发展—— 后批准”的方式,形成一种既成事实,再让地方政府从中协调、划分供气区域和市场。国内城市燃气行 业,自经营体制改革以来,天然气销售领域的竞争格局逐渐由地方垄断转向跨区域的市场竞争。民营资本甚至外国资本等非国有资本进入城市燃气行业参与竞争,一些中小城市已经允许非国有资本全资经营城市燃气企业,部分大城市也开始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经营。如今国内对于城市燃气项目的争夺已白热化,呈现出中央国企、地方国企、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共存的格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欠灵活、工作程序流程繁琐,导致在市场竞争、项目争夺方面不占先机。一是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市场准入条件虽有明文规定,但缺少实施细则,且各地掌握标准不统一,存在部分缺失资质和运营经验的企业抢占地盘之后再高价倒卖的现象。这些企业往往不是以长远经营发展为目标,不足额投入资金建设燃气管网设施,而倾向于短期行为,造成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无法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需要。而且此类企业缺少管道燃气管理运营经验和相应技术能力,给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埋下极大隐患。目前F县某燃气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跑路,其 管网埋设基本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跑冒滴漏现象普遍,安全隐患十分严重。经查,该公司不具有经营资质,未获得政府行政许可,属典型的违法经营。二是“优胜劣汰”机制形同虚设,国有企业被迫“托底”。“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目前部分经营不善、安全事故频发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不愿退出或无法退出。这一方面是由于缺少有效的退出机制, 导致想退出的企业无法妥善处置资产和客户移交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缺乏对企业采取强制退出措施的机制和办法。同时天然气涉及民生,在国内“稳定压倒一切”的大环境下,地方政府对退出机制更是有意避讳,有时宁愿企业“带病运营”也不愿其退出,以免造成社会不稳定,带来恶劣的政治影响。该公司在被查处后,因供气中断带来一系列信访稳定问题,为此政府部门要求F公司全面接管其供区和客户,并投入巨资整改其管网隐患。作为国有企业,必须在谋求经营效益的经济责任和维护大局稳定的社会责任之间作出艰难的抉择和取舍,可以设想的是,F公司今后可能还将面临此类问题。(2)燃气储备调峰和应急能力不足,城市管网运营效率低下。城市燃气具有季节性不均衡的特点, 如果具备一定的储备调峰和应急能力,则可有效解决城市燃气季节性供需紧张的问题,并可应对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障天然气供应。但城市燃气企业经营规模小、资金短缺,无法独立承担储备调峰和应急设施建设成本,因而导致冬季高峰时段供气紧张的情况时常发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手段尚不完善。同时,划片经营的城市燃气企业之间,管网无法互联互通,造成管网运营使用效率低下,既增加企业的折旧和运营管理成本,也不利于管网运力的综合调度和优化配置。例如除F公司外,F县还有几家较大的民营燃气公司,各公司分别规划建设燃气管网,管网之间不能连通、相互独立,无法实现管输能力最大化,甚至还出现过因管网交叉导致安全隐患和市场冲突的现象。F公司投资逾1亿元建设的高压长输管线,供气能力发挥还不到10%,F公司每年为此承 担高昂的折旧成本。一是地面违章难整改,野蛮施工破坏性大。《管道保护法》各地执行尺度不统一,加之城市升级改造,违章建构筑物非法圈围占压燃气管线的状况十分普遍, 且第三方单位野蛮施工、随意开挖,燃气管网受到严重破坏的事故经常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二是地下管线隐患难发现,管网家底不清晰。城市地下管线构造复杂,包含水电气、网络通信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分别由多个部门自行建设和管理。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扩张,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布局凌乱、基础资料缺失,并缺乏统一规范管理,客观上给城市燃气企业精确掌握地下燃气管线位置、数量以及老旧程度、安全隐患情况带来一定困难,形成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一大障碍。供气和安装是燃气企业利润的最主要来源。供气方面,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多次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但在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生产要素成本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往往对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持保守态度,或有意拖延下游联动、使已建立的联动机制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导致城市燃气企业无法及时有效疏导上游增长的价格成本。安装方面,国家正在逐步收紧收费名目和标准,2019年国家发改委 明文规定取消天然气初装费等10余项收费名目,安装成本利润率也必须控制在10%以内。以F公司为例,仅初装费一项就占整个安装收入的三分之一,这极大压缩F公司的盈利生存空间。近年来,伴随城市天然气利用规模的增长,各地季节性“气荒” 频发,单纯依靠管输气已不能满足季节性调峰需求。建设具有一定储气能力的储气调峰设施,是进一步提升供气保障和应急调峰能力的必由之路,也是政府部门的必然要求。目前F公司在优化城市输气网络,打造双向循环供气模式,提升供气稳定性的基础上,还在F县布局规划CNG/LNG储配站,以弥补储气调峰能力的不足,但是储气能力占日常供气量的比重与政府部门的要求仍有差距。考虑到自身规模较小、资金实力有限,F公司正联合周边区县的城市燃气企业,合理选址、共同出资、联合修建储气球罐等高级储气调峰设施,发挥一体化储气调峰能力,进一步提高应急保障水平。长期以来,为避免产权矛盾、供气区域纠纷和管理冲突,各燃气企业均单独建设输气管网,使用率偏低,折旧和维护成本居高不下,无法发挥天然气输配管网的规模效应。可在明确供气区域划分的基础上,实行企业间战略合作,签订产权、管理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建设输气管线,合理分摊折旧和维护成本,减少企业的风险和负担。还可进行管网互联互通,开展转输业务并适当收取转输费用。也可通过租借、置换使用权并收取管输费用的方式,提升管网使用率,创造最大效益。对于实在无法利用的管线,可考虑作一揽子转让,以及时止损,减轻企业负担。目前政府部门改革后,各地政府整合城市建设、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管理职责,成立城市管理局(委员会)。可由其牵头在城市地下铺设综合管廊,将多部门管线一并纳入,做到统一规划管理,避免各自为政、反复开挖。同时推行城市网格化管理,搭建城区网格化信息管理平台,把多部门的管网、设施等信息统一纳入,做到互通有无、信息共享;还可通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开挖方案多方综合会审等机制,有效杜绝盲目施工导致的燃气管线破坏事故。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这给燃气企业拓展市场设置了行政许可条件,加之国家对供气和安装利润的严加管控,也促使燃气企业必须由粗放“生产型”向集约“服务型”转变,那么深度挖掘既有供气市场,拓展延伸增值服务,是增加收入来源的必然举措。《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气表后的燃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燃气企业协助用户进行管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政策条件的不断成熟,燃气企业在满足技术标准和遵守市场竞争秩序的前提下,可在表后燃气管和报警器安装、户内燃气设施维修和隐患整改等方面,推行燃气延伸增值服务,实行差异化的价格策略,以满足市场上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客户的差异化需求。这既可最大限度拓宽收入来源,也可有效规避因安装作业不规范带来的安全风险。同时,政府正在逐步放开燃气收费项目,实行市场化定价政策,燃气企业应在工业气销售、用户安装等业务方面,逐步采取市场化的竞争性价格策略,实行“一户一策”“一户一价”,最大限度争取客户,尽力提高本地市场占有率。目前,乡镇一级天然气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很多乡镇的民营燃气企业无特许经营权和经营资质,违规经营已是普遍现象,且天然气涉及民生稳定,“带病运营”已为许多地方政府所默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形同虚设。与国有燃气企业不同,乡镇民营燃气公司更倾向于谋求短期经济利益,加之内部管理不规范,经营可持续性较差,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被迫由国有燃气企业接管,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国有城市燃气企业对待类似接管事宜,是临时接管还是全面并购,应灵活加以对待。目前国家正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带来极大的政策利好,重庆市政府也出台《乡镇天然气经营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依据,其中还进一步规范了乡镇天然气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明确了对不合法、不合规的经营企业,可依法采取兼并重组、清退等强制性措施,以实现合法合规经营。F公司的接管工作将以此为契机,认真谋划如何变被动为主动,充分发挥国有燃气企业的区域龙头带动地位和优势,切实关注本行政区域乡镇民营公司治理情况,积极寻找兼并重组、收购的机会。在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灵活考虑投入与产出、市场占有与安全风险的关系,促进公司新一轮的市场发展。19世纪是煤炭的世纪,20世纪是石油的世纪,21世纪是天然气的世纪。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不断攀升,页岩气革命又将推动天然气行业改革向着持续、纵深发展。作为国有城市燃气企业,如何在新时期求得转型发展将是一个长期的、重大的课题。我们可以坚信的是,乘着城市燃气行业改革发展的东风,国有城市燃气企业必将迈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深水期,天然气行业改革也拉开大幕。与城市供水、供电行业不同,城市燃气行业因其自然垄断性与地域竞争性并存,呈现出独特的发展模式。本文试图通过城市燃气行业五力竞争模型分析,并以笔者所在的重庆市F县F公司为例,就国有城市燃气企业转型发展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的对策性建议。目前,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桶油”基本上垄断国内天然气开采 权和供应权。就F县来说,受市场体制和规模经济效 应影响,天然气供应权长期由中石油独占。虽然天然气供应执行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门站价,“三桶油”并无直接定价权,但由于其在天然气开采、输配环节绝对垄断的地位,市场缺乏开采成本、定价的横向竞争,故其开采成本、定价测算对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门站价制定具有影响,所以天然气上游供应商在议价方面占有优势主动地位,下游城市燃气企业处于价格被动接受地位。国内天然气用途非 常广泛,因此城市燃气企业的客户群体较多。但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定价权由地方发改委或物价局控制,仅在国家发改委统一门站价上涨的情况下,城市燃气企业或是通过举行价格听证会,或是通过价差顺调的方式,申请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因此企业在与下游客户的合作中仅掌握了部分的主动权,且受上游价格传导的影响,这种价格调整也是被动的、滞后的。另外,天然气事关国计民生,调价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地方政府对于调价趋于保守,同时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降低生产要素价格提出明确要求, 其中对大型工业客户需实行天然气阶梯性降价优惠, 这些都赋予或变相赋予下游客户一定的议价能力。作为清洁能源,天然气的替代品包括煤、油、电、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等,乡镇地区还有沼气、生物燃料,具有相当程度的威胁。与水、电相比,天然气的可替代性相对较大。天然气行业具有自然 垄断性,其前期基础投入十分巨大,基建成本及折旧占整个供气成本的比重较大,必须通过规模经济效应摊销供气成本,并且其资金、技术的准入门槛相对较高,对企业也有一定的资质要求。目前对于城市燃气企业,政府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即通过行政手段划分供气区域和市场。所以,已占有的供气市场受竞争者威胁程度较小,但同时走出去拓展市场的难度也较大。对于F公司来说,目前呈现“农村包围城市”的 供气格局,除F县城外,周边市场均被民营燃气公司 占领,F公司市场拓展空间狭小。对于其他未气化的区域而言,由于市场机制的灵活性和行政手段的滞后性,通常是先到先得、先入为主,通过“先发展—— 后批准”的方式,形成一种既成事实,再让地方政府从中协调、划分供气区域和市场。国内城市燃气行 业,自经营体制改革以来,天然气销售领域的竞争格局逐渐由地方垄断转向跨区域的市场竞争。民营资本甚至外国资本等非国有资本进入城市燃气行业参与竞争,一些中小城市已经允许非国有资本全资经营城市燃气企业,部分大城市也开始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经营。如今国内对于城市燃气项目的争夺已白热化,呈现出中央国企、地方国企、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共存的格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欠灵活、工作程序流程繁琐,导致在市场竞争、项目争夺方面不占先机。一是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市场准入条件虽有明文规定,但缺少实施细则,且各地掌握标准不统一,存在部分缺失资质和运营经验的企业抢占地盘之后再高价倒卖的现象。这些企业往往不是以长远经营发展为目标,不足额投入资金建设燃气管网设施,而倾向于短期行为,造成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无法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需要。而且此类企业缺少管道燃气管理运营经验和相应技术能力,给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埋下极大隐患。目前F县某燃气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跑路,其 管网埋设基本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跑冒滴漏现象普遍,安全隐患十分严重。经查,该公司不具有经营资质,未获得政府行政许可,属典型的违法经营。二是“优胜劣汰”机制形同虚设,国有企业被迫“托底”。“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目前部分经营不善、安全事故频发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不愿退出或无法退出。这一方面是由于缺少有效的退出机制, 导致想退出的企业无法妥善处置资产和客户移交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缺乏对企业采取强制退出措施的机制和办法。同时天然气涉及民生,在国内“稳定压倒一切”的大环境下,地方政府对退出机制更是有意避讳,有时宁愿企业“带病运营”也不愿其退出,以免造成社会不稳定,带来恶劣的政治影响。该公司在被查处后,因供气中断带来一系列信访稳定问题,为此政府部门要求F公司全面接管其供区和客户,并投入巨资整改其管网隐患。作为国有企业,必须在谋求经营效益的经济责任和维护大局稳定的社会责任之间作出艰难的抉择和取舍,可以设想的是,F公司今后可能还将面临此类问题。(2)燃气储备调峰和应急能力不足,城市管网运营效率低下。城市燃气具有季节性不均衡的特点, 如果具备一定的储备调峰和应急能力,则可有效解决城市燃气季节性供需紧张的问题,并可应对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障天然气供应。但城市燃气企业经营规模小、资金短缺,无法独立承担储备调峰和应急设施建设成本,因而导致冬季高峰时段供气紧张的情况时常发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手段尚不完善。同时,划片经营的城市燃气企业之间,管网无法互联互通,造成管网运营使用效率低下,既增加企业的折旧和运营管理成本,也不利于管网运力的综合调度和优化配置。例如除F公司外,F县还有几家较大的民营燃气公司,各公司分别规划建设燃气管网,管网之间不能连通、相互独立,无法实现管输能力最大化,甚至还出现过因管网交叉导致安全隐患和市场冲突的现象。F公司投资逾1亿元建设的高压长输管线,供气能力发挥还不到10%,F公司每年为此承 担高昂的折旧成本。一是地面违章难整改,野蛮施工破坏性大。《管道保护法》各地执行尺度不统一,加之城市升级改造,违章建构筑物非法圈围占压燃气管线的状况十分普遍, 且第三方单位野蛮施工、随意开挖,燃气管网受到严重破坏的事故经常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二是地下管线隐患难发现,管网家底不清晰。城市地下管线构造复杂,包含水电气、网络通信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分别由多个部门自行建设和管理。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扩张,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布局凌乱、基础资料缺失,并缺乏统一规范管理,客观上给城市燃气企业精确掌握地下燃气管线位置、数量以及老旧程度、安全隐患情况带来一定困难,形成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一大障碍。供气和安装是燃气企业利润的最主要来源。供气方面,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多次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但在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生产要素成本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往往对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持保守态度,或有意拖延下游联动、使已建立的联动机制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导致城市燃气企业无法及时有效疏导上游增长的价格成本。安装方面,国家正在逐步收紧收费名目和标准,2019年国家发改委 明文规定取消天然气初装费等10余项收费名目,安装成本利润率也必须控制在10%以内。以F公司为例,仅初装费一项就占整个安装收入的三分之一,这极大压缩F公司的盈利生存空间。近年来,伴随城市天然气利用规模的增长,各地季节性“气荒” 频发,单纯依靠管输气已不能满足季节性调峰需求。建设具有一定储气能力的储气调峰设施,是进一步提升供气保障和应急调峰能力的必由之路,也是政府部门的必然要求。目前F公司在优化城市输气网络,打造双向循环供气模式,提升供气稳定性的基础上,还在F县布局规划CNG/LNG储配站,以弥补储气调峰能力的不足,但是储气能力占日常供气量的比重与政府部门的要求仍有差距。考虑到自身规模较小、资金实力有限,F公司正联合周边区县的城市燃气企业,合理选址、共同出资、联合修建储气球罐等高级储气调峰设施,发挥一体化储气调峰能力,进一步提高应急保障水平。长期以来,为避免产权矛盾、供气区域纠纷和管理冲突,各燃气企业均单独建设输气管网,使用率偏低,折旧和维护成本居高不下,无法发挥天然气输配管网的规模效应。可在明确供气区域划分的基础上,实行企业间战略合作,签订产权、管理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建设输气管线,合理分摊折旧和维护成本,减少企业的风险和负担。还可进行管网互联互通,开展转输业务并适当收取转输费用。也可通过租借、置换使用权并收取管输费用的方式,提升管网使用率,创造最大效益。对于实在无法利用的管线,可考虑作一揽子转让,以及时止损,减轻企业负担。目前政府部门改革后,各地政府整合城市建设、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管理职责,成立城市管理局(委员会)。可由其牵头在城市地下铺设综合管廊,将多部门管线一并纳入,做到统一规划管理,避免各自为政、反复开挖。同时推行城市网格化管理,搭建城区网格化信息管理平台,把多部门的管网、设施等信息统一纳入,做到互通有无、信息共享;还可通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开挖方案多方综合会审等机制,有效杜绝盲目施工导致的燃气管线破坏事故。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这给燃气企业拓展市场设置了行政许可条件,加之国家对供气和安装利润的严加管控,也促使燃气企业必须由粗放“生产型”向集约“服务型”转变,那么深度挖掘既有供气市场,拓展延伸增值服务,是增加收入来源的必然举措。《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气表后的燃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燃气企业协助用户进行管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政策条件的不断成熟,燃气企业在满足技术标准和遵守市场竞争秩序的前提下,可在表后燃气管和报警器安装、户内燃气设施维修和隐患整改等方面,推行燃气延伸增值服务,实行差异化的价格策略,以满足市场上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客户的差异化需求。这既可最大限度拓宽收入来源,也可有效规避因安装作业不规范带来的安全风险。同时,政府正在逐步放开燃气收费项目,实行市场化定价政策,燃气企业应在工业气销售、用户安装等业务方面,逐步采取市场化的竞争性价格策略,实行“一户一策”“一户一价”,最大限度争取客户,尽力提高本地市场占有率。目前,乡镇一级天然气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很多乡镇的民营燃气企业无特许经营权和经营资质,违规经营已是普遍现象,且天然气涉及民生稳定,“带病运营”已为许多地方政府所默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形同虚设。与国有燃气企业不同,乡镇民营燃气公司更倾向于谋求短期经济利益,加之内部管理不规范,经营可持续性较差,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被迫由国有燃气企业接管,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国有城市燃气企业对待类似接管事宜,是临时接管还是全面并购,应灵活加以对待。目前国家正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带来极大的政策利好,重庆市政府也出台《乡镇天然气经营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依据,其中还进一步规范了乡镇天然气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明确了对不合法、不合规的经营企业,可依法采取兼并重组、清退等强制性措施,以实现合法合规经营。F公司的接管工作将以此为契机,认真谋划如何变被动为主动,充分发挥国有燃气企业的区域龙头带动地位和优势,切实关注本行政区域乡镇民营公司治理情况,积极寻找兼并重组、收购的机会。在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灵活考虑投入与产出、市场占有与安全风险的关系,促进公司新一轮的市场发展。19世纪是煤炭的世纪,20世纪是石油的世纪,21世纪是天然气的世纪。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不断攀升,页岩气革命又将推动天然气行业改革向着持续、纵深发展。作为国有城市燃气企业,如何在新时期求得转型发展将是一个长期的、重大的课题。我们可以坚信的是,乘着城市燃气行业改革发展的东风,国有城市燃气企业必将迈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