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评什么?
发布时间:2021-04-26 16:56
作者:杨铖 博燃网微信公众号
早在2004年,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6 号)第二十一条就提出了“中期评估”的要求。随后又发布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监督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燃气企业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翌年,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重申强调落实前述建设部令中关于“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的规定。201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令第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必须包含“监测评估”等内容。这也是对原建设部有关“中期评估”要求的延续。管道燃气企业是重要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中期评估也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悬挂在他们的头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签约的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超过3600个(项)(参见:吕淼《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对城市燃气行业的影响及政策建议》),但是开展了特许经营协议中期评估的,却屈指可数——实际上在整个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中期评估都不多见。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没有细致具体的规定。而依据2005年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提出的“对评估中发现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限期整改。评估的结果应与费用支付和价格调整挂钩。”,管道燃气中期评估作用只是“加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将“评估结果与费用支付和价格调整挂钩”。2007年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率先出台了《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苏建城〔2007〕325号),首次明确了中期评估工作的具体原则、内容和方法,初步建立了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工作体系。(一)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否依据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划要求执行;(三)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满足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中期评估过程中发现属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问题,江苏版评估制度第八条规定,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责令特许经营企业逐一予以整改。2009年6月,江苏省淮安市市政公用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就淮安市城市供水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进行了全方位的评估和考察。目前,已有南京、淮安、扬中、宿迁、连云港、盐城等地行业主管部门,先后委托第三方对当地供水、污水、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中期评估,并把中期评估结果运用在特许经营体系完善中,强化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管。在2019年11-12月征求意见的《湖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中,附了详细的《湖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中期评估情况评价表》,表中设有“一票否决项”和“常规项”两类考核项目。其中,“一票否决项”项目如下(注:中期评估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评估企业中期评估按等级C判定):2.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设备设施保养维护、建设、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3.所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4.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5.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众利益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予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常规项有“企业财务分析、企业经营管理、投资建设发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建设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和气源保障、服务质量、生产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机制”共计8个考核项目,下有一级、二级指标、评分标准、分值,总分最高105分(含加分项)。湖南省《大纲》提出,特许经营企业评估分为四个等级,其中得分60分以下为C。评估等级为C时建议收回该企业的特许经营权,由政府实施临时接管。湖南省《大纲》提出,在特许经营协议评估结论中,要结合评估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如完善保险、临时接管、资产移交、中期评估条款等),并针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管理方式、措施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规范管理的建议。目前,该《大纲》通过了征求意见环节,出台实施情况尚不可查。从征求意见稿条文要求来看,对于评估等级不合格的,将“收回该企业的特许经营权、由政府实施临时接管”,大胆突破了原2005年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提出的“评估的结果应与费用支付和价格调整挂钩”这一制度框架。2020年7月23日,浙江省出台全国首个《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浙江版评估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评估主要包括:(一)合同履行能力及供应保障能力;(二)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处理情况;(三)安全防控及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共计25项评价内容,并附有详细的评分标准。浙江版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针对不同评估结果的处置措施:对协议完整性评估不符合要求或未签订协议现行经营的,要求市、县政府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协商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对经营情况评估为不合格的,视作不符合《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规定,由各地自行研究处置方案,由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要求城燃企业抓紧落实整改,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接管措施。浙江版评估管理办法的创新之处在于,评估内容上,不仅组织评估特许经营企业本身经营的情况,还组织评估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此外,更对经营情况评估不合格后续的“终止协议”“临时接管”“重新招标”等做了细致的制度安排,有效衔接了原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政府与企业之间特许经营协议的关系,示范作用极强。中期评估是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省市的新版本陆续出台,而新出台的方案由于有“后发优势”,也将更加规范、科学、合理,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